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4号)精神,我协会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河北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通过信用评价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树立诚信标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在国家或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持续经营满一年及以上,有完整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每年度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四)企业管理体系健全,并能稳定运行。
(五)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评价内容
按照《河北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要求,评价内容主要包含企业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财务实力、企业诚信表现和企业社会责任等五个维度,涉及8个一级指标和27个二级指标。
四、组织机构
我协会设立“企业信用评价联合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负责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工作。
五、评价等级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等五级,目前仅对A等三级(AAA、AA、A级)的结果进行发布。评价等级证书一年有效。
六、结果应用
(一)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送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参考使用。
(二)在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工作中,推荐优先考虑信用等级评价A级企业。
(三)推荐信用等级评价A级企业作为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组织评定先进的优惠条件之一。
(四)优先推荐获得信用评价A级以上的企业将与有关诚信平台进行对接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公示承诺书等。
(五)对获得信用等级评价A级的企业,将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官网、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不同形式的向社会宣传推广。
七、评价要求
(一)信评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协调,建立评价管理机制;评价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推进。
(二)各参评企业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把评价工作做细做实;所提供申报资料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被取消参评资格。
(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客观公平公正开展技术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并自觉接受信评办、参评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评价工作结束后信评办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运用各方资源,加大对诚信标杆企业的推广力度,达到“以评促建”目标,切实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八、其他事项
(一)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可向信评办进行书面申请,并将申报回执表报送至信评办。
(二)纸质版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按照要求报送至信评办。
(三)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资料进行核验并出具信用报告。
附件:
![]() | 附件 1河北省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回执表 |
![]() | 附件 2河北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企业信用评价联合推进办公室
2019年6月1日